—— |
委托方为技术出让方 |
1、 |
关于评估对象(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详细说明,特别是关于该项技术的先进所在及其实质性内容的文字资料(或图纸、数据); |
2、 |
关于该项技术的产权界定资料,若为专利请提供专利证及专利号;若为国有无形资产需提供立项申请及批复; |
3、 |
该项技术的研制、开发成本。如该项技术已使用过,则提供前三年为本企业创造的效益(应说明生产规模); |
4、 |
关于该项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有关权威部门鉴定与证明文件; |
5、 |
技术成熟程度和预期寿命; |
6、 |
预期在何种生产规模下该技术的应用可能产生的效益; |
7、 |
市场情况预测:市场需求情况、占有率、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竞争情况、行业平均获利情况; |
8、 |
该技术的转让情况:转让方式、转让次数、地区; |
9、 |
预期定价范围。 |
|
—— |
委托方为技术受让方(除需提供该项技术的详细资料外,尚需提供): |
1、 |
预计引进该技术后的投资规模、进度; |
2、 |
生产规模、预计生产情况; |
3、 |
预计资金占用情况(固定资产及分类、流动资金); |
4、 |
按预期技术有效期预测产品量、单价、销售额、销售成本、期间费用(管理、销售、财务费用); |
5、 |
预期收益情况; |
6、 |
本企业过去三年至五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历史数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7、 |
本企业人员素质状况与管理水平; |
8、 |
8、市场环境情况与发展前景、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 |
注: |
若该技术用于公司工商登记,还需提供全体股东对该技术可作为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公司投资的确认书,以及两名以上相关行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附签署意见专家的资格证明及专家名单。名单包括如下内容: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电话、所学专业、现从事研究领域、职称职务、专家本人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