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如下: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车辆符合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节能汽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财政、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推广企业。年度终了30日内,推广企业要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