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类资料
1.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章程、合作协议或合同;
2.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3. 被评估单位成立时的评估报告及报告确认批复、验资报告;
4.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盖红章);
5. 被评估单位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6.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概况介绍资料;
7. 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和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承诺函(主要内容见附件: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8. 与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报批的请示和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9. 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国资委批复);
10. 对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1. 被评估单位最新厂志(使用后返还)、组织机构图、主要领导层人员介绍;
12. 被评估单位正在进行的或未执行的法律诉讼或债务纠纷的详细资料;
13. 被评估单位抵押和担保情况介绍;
14.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专业资料(以下由被评估单位提供)
流动资产
1. 公司会计核算系统、报表编制系统及主要会计政策;
2. 现金盘点表、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3. 银行存款询证函(评估机构提供格式);
4. 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复印件;
5. 大额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购销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
6. 大额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的购销合同;
7. 应收款项中呆坏账的有效证明材料;
8. 不需或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有效证明材料或说明(盖章);
9. 大额或主要业务单位的应收、应付、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的询证函(评估机构提供格式);
10. 存货的计划价格、市场参考价格及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资料;
11. 公司存货盘点指示、盘点资料及其结果的处理;
12. 存货盘点表(基准日)及磁盘文件(依存货基本类别如原材料、产成品、在制及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分类);
13. 残次、变质等存货的详细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
14. 存货盘盈、盘亏说明(盖单位公章);
15. 部分有代表性的存货的出、入库单;
16. 异地存货询证函;
17. 证券投资的库存证券复印件和托管证券证明文件;
18. 投资合同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营业执照、出资证明、基准日报表;
19. 投资询证函(评估机构提供格式);
20. 内部往来调节表;
21. 公司税赋情况及其减免的批准文件;
22. 公司长、短期借款合同,付息情况说明以及重大财务承诺;
23. 公司中涉及租赁资产、抵押资产、担保资产、诉讼资产的协议或证明文件,财产保险的有关合同;
24. 其他有关资料。
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
1. 厂区平面图;
2. 评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 典型建、构筑物建筑、结构竣工图;
4. 重点房屋建筑物工程设计施工合同;
5. 厂区管网布置图;
6. 典型建、构筑物竣工(预)决算书;
7. 评估范围内商品房的购房合同;
8. 在建工程招投标文件;
9. 在建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10. 在建工程已完工程形象进度;
11. 当地土建、安装、市政概预算定额及文件汇编(使用后返还);
12. 前期费用取费标准(当地政府制定的取费,如公用设施配套费、绿化费、规划管理费、老城改造基金、消防设施费等);
13. 当地建筑材料近期价格信息;
14. 主要建筑物照片;
15. 被评估房屋和建筑物的租凭契约;
1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7. 重点工程的开工证复印件;
18. 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9. 重点项目的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20. 房屋建筑物的盘盈、盘亏说明(盖单位公章);
21. 报废、待报废、闲置、不需用、未使用房屋建筑物的详细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
22. 重点房屋建筑物调查表(评估机构提供格式);
23. 其他有关资料;
24.固定资产盘点表。
机器设备
1. 重点自制设备及非标自制设备设计、施工(制作)合同;
2. 重点自制设备及非标自制设备的设计总图、财务结算单(原值中各项费用的核算明细);
3. 当地电力增容缴费标准;
4. 供电贴费缴费标准;
5. 重点变(配)电室安装合同;
6. 当地政府车辆购置费标准;
7.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8. 车辆起用至评估基准日总行驶里程数;
9. 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台账、及卡片(备查);
10. 重点设备的购置发票及购置合同;
11. 主要设备技术使用说明书;
12. 进口设备的订货合同、付款凭证、报关单据复印件;
13. 租赁设备承租合同及协议复印件;
14. 主要设备近两年内的大修统计表,需填明大修时间、内容、费用以及修后验收凭证等;
15. 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
16. 逾龄在用设备清单(亦可在评估申报表中予以注明“逾龄”字样);
17. 接受捐赠但未入账的资产明细表;
18. 压力容器、锅炉、电梯等的年检合格证及运行许可证;
19. 盘盈、盘亏设备说明(盖公章);
20. 报废、待报废、闲置、不需用、未使用机器设备的详细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
21. 重点设备及锅炉调查表(评估机构提供格式);
22. 其他有关资料。
井巷工程
1.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 可研或初设说明书、地质报告;
3. 企业简介(建矿时间、投产时间、生产能力、交通、地理位置等);
4. 地质储量、井田面积、基准日的可采储量(盖公章);
5. 关于采矿权价总价款的相关证明及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发票复印件、储量备案证明。
6. 截至评估基准日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